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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8-11-20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
 
嘉院体军字〔2018〕5号
 
各部门: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已经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2018年第8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体军部       
2018年9月21日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持续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嘉院人字〔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8年7月12日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根据校人事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体军部管理实际,现就体军部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办法》适应的对象范围
  《办法》适应于体军部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关于考勤管理
  体军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体军部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的考勤及结果运用,由校人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体军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体军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及其他需要坐班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校历和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学校与体军部规定的需计考勤的活动进行考勤;学校或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以及其他需计考勤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体军部综合办公室对体军部专任教师进行考勤。
  (二)体军部考勤工作由体军部主任分管,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考勤相关的具体工作。
  1.考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各类情形进行,考勤表上的考勤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漏报。
  2.其他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体军部严格按照《办法》中第二部分中有关考勤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教职工考勤表、请销假审批表报人事处,并做好考勤记录和请销假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核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二级学院(部门)须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缺勤情况和学院(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认定为加班的人员,经学院(部门)同意,可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申请调休,每次调休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新学期开学后2个工作日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将教职工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四)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资、评奖评优等重要依据之一。
 
三、关于请销假手续
  关于请销假手续,体军部严格按照《办法》中第三部分中关于请销假手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具体包括: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到岗的,由本人填写《嘉兴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的请假联(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交考勤人员保管。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中层干部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间内提前上班的,填写审批表的销假联,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在原假期期满前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
  (三)销假时间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应在开学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销假手续。

四、假期规定和审批管理
  (一)事假
  体军部教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的,在安排好本人岗位工作和体军部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的请假审批程序规定办理事假手续。事假天数不包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体军部对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从严把握,一学期一般不能超过10天。教职工连续事假不超过5天的,由体军部审批。教职工连续事假超过5天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超过5天以上不满10天(含)的,经体军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天的,由体军部、人事处同意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病假
  1.体军部教职工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请假者需提交本地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且有主治医师签名和医疗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2.因病请假时间在5天以内的,由体军部审批。因病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的,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超过5天,不满2个月的,经校医院签署建议休息天数后,报所在学院(部门)审批。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经校医院、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其他有关因病请假的管理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因出差等原因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疾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返校后应出具当地三甲医院的病例和病情诊断证明书予以补假。未予补假者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教职工连续病休超过3个月以上病愈返校的,须提供本地三甲医院有效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返校工作。
  (三)工伤假
  关于工伤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教职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
  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探亲,学校不再另批探亲假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参照事假规定进行审批。探亲的具体规定按照《嘉兴学院教职工探亲待遇暂行规定》(嘉院人字〔2007〕5号)执行。
  (五)婚假
  关于婚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请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视路途远近另请路程假。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2.教职工请婚假报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
  (六)生育假和护理假
  关于生育假和护理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女教职工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可请生育假。正常分娩者,可享受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如遇寒暑假顺延。
  2.男教职工为照顾生育后的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3.教职工申请生育假或护理假,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考勤人员报学校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校工会)备案。
  4.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七)丧假
  关于丧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丧假3天。如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请路程假。丧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2.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
  (八)因私出国(境)
  关于因私出国(境),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出国(境)的,须按事假手续审批;在非工作时间内出国(境)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报备。
  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具体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涉密人员,还须办理证照集中保管的相关手续。

五、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1.体军部专任教师连续请事假5天及以内的,请假者本人在请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应由请假者本人请其他专任教师代课,所产生的课酬由请假者本人承担。体军部不再另行上报学校人事处。
  2.当年事假累计在5天以上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1.体军部专任教师连续请病假5天及以内的,请假者本人在请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应由请假者本人请其他专任教师代课,所产生的课酬由请假者本人承担。体军部不再另行上报学校人事处。
  2.当年病假累计在5天以上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3.其他情形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龄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80%计发,工龄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以上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三)工伤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和护理假、期间以及因私出国(境)的待遇规定
  体军部教职工工伤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和护理假、丧假期间以及因私出国(境)的待遇规定,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工伤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教职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探亲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工资待遇不变。经学校批准,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工资待遇按事假执行。
  3.婚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4.生育假和护理假的待遇规定
  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5.丧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6.因私出国(境)待遇
  因私出国(境)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六、旷工处理
  (一)体军部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坐班制人员无故在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无故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每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无故不参加学校和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学校与体军部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2.专任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和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的,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专任教师因病、因事无法参加学校和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学校与体军部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提前办好请假手续(不可抗拒事件除外)。属于教学事故的情况,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3.其他情形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批准而不到岗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并经教育仍未按期到新工作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报到时间;
  (4)拒不接受学校或所在学院(部门)安排的工作;
  (5)在外挂职、进修等人员超过合同期限未返校的。
  (二)旷工处理办法
  体军部教职工出现以上旷工情形的,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旷工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学期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按《嘉兴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嘉院发〔2015〕2号)给予相应处分。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新进校人员在见习期、初期内休病假或产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初期相应延长。
  (二)除特别说明外,本原则意见和《办法》中所指假期待遇是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嘉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嘉院发〔2016〕21号)执行。若学校新一轮岗位聘任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执行。
  (三)体军部专任教师完成的学校规定的年度课内教学工作量(380课时/年)按年度结算,若因故未完成的,未完成的课内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结算标准(60元/课时)进行扣除。
  (四)本原则意见和《办法》中未涉及的,由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五)本原则意见中明确规定执行《办法》中所列条款的,相关条款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原则意见中的其他规定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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