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院体军字〔2018〕3号
各部门:
《嘉兴学院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2018年第5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体军部
2018年5月30日
嘉兴学院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学校体育活动有序、有效、安全进行,充分发挥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在学校体育文化建设中的阵地作用,提高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各项文体活动和校内外体育赛事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和体军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体育教学场馆(场地)是指可用于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师生开展集体性文体活动以及可进行体育赛事活动的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室内体育场馆和室外体育场地。
第三条 室内体育场馆主要包括:
越秀校区:体育馆、健身馆(含一楼乒乓球馆、二楼羽毛球馆)、健美操房、田径场看台下方的武术馆、科工体艺馆、瑜伽房。
梁林校区:健美操房、羽毛球房、乒乓球房,梁林校区二期体育馆及其配套的各功能性室内场馆。
第四条 室外体育场地主要包括:
越秀校区:越秀田径场、篮球场、网球场,原科工篮球场、网球场。
梁林校区: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梁林校区二期建设的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统一管理、教学优先、统筹安排的原则。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学校公共资源,使用部门(包括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及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等,下同)提出使用申请,体军部场馆部门根据相关场馆将要进行的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及其他师生集体活动等情况等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师生团体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举办大型比赛或文体类活动。违者,将严肃追究使用部门、学生团体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坚持校内公益服务为主,校外有偿使用为辅的原则。学校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主要用于学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除此之外师生体育锻炼活动,在优先满足校内需要的前提下,可有偿对校外开放使用。
第七条 坚持各司其职、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管理、使用、服务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管理,提升体育教学场馆(场地)服务质量,做到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确保场馆安全,严防火灾、践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宣传、安全或群体等事件,由使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校内部门、师生团体或校外单位、团体因集体性活动需要使用学校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需提前3周向体军部场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校内部门申请时需填写《嘉兴学院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借用申请表(校内用表)》(体军部网站下载),经体军部场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一年内可免费使用3次,免费次数用完之后若需继续借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开展大型活动的,按照学校规定的场馆收费标准收取租借费用。
第十条 校外申请者申请时需填写《嘉兴学院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借用申请表(校外使用)》(体军部网站下载),经体军部场馆负责人审核,体军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校安全保卫处会签同意,并按学校规定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租借收费标准,在使用前1周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团体(含活动承办方,下同)符合以下情况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租借费用可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1.校外单位、团体借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用于开展公益性活动或体育比赛的,租借费用可全部减免;
2.校外单位、团体或单位、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作出过重要贡献的,租借费用可全部减免;
3.校外单位、团体或单位、团体的负责人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有合作关系的,凭有关证明,租借费用可减免50%。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活动性质和活动规模选择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为节约公共资源,活动性质不宜在室内场馆进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室内场馆。活动规模超出了拟申请使用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最大限度容量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借用申请,体军部场馆部门也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确定使用部门,校内活动具有优先使用权。当校内活动临时需要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时,由体军部场馆部门协调并提前通知原定使用的部门进行调整。当校内部门间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发生冲突或需要调整时,由申请部门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为保障安全,校内外单位在申请使用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内开展大规模活动或体育竞赛性质活动的,须有配套的安保方案或紧急预案,安保方案或紧急预案须由校安保处审核批准。校安保处则根据需要为大型活动提供安保力量支持,安保费用由申请使用部门与校安保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为保障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环境卫生,校内外单位在申请使用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内开展较大规模活动或人员流动性很大的活动,须有配套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环境卫生处理方案。若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后环境卫生状况达不到使用前状态的,体军部场馆管理部门将不再接收原使用单位此后提出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申请。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体军部场馆管理部门负责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负责受理使用部门对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申请、审核,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完成审批、报备流程后确定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部门;
(二)负责对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根据资产状况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并制定年度采购预算,报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校内外单位在申请使用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开展相关活动期间,负责对该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活动结束后,负责对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使用情况进行鉴定。如发现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向体军部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在申请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时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使用部门须根据实际需要如实申请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不得盲目和随意申请,防止公共资源浪费。确因工作变化不使用原已申请成功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使用部门应第一时间向体军部场馆管理部门提出撤销,以便调剂其他部门使用。
(二)使用部门申请成功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必须本部门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租借他人使用。否则,将追究申请使用部门的相关责任。
(三)使用部门在使用室内体育教学场馆时,必须指派部门工作人员或专门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负责场馆人员进出、场馆现场秩序引导、维护与管理,服从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使用部门须遵守所使用的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场馆(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如发生人为损坏或遗失,使用单位须照价赔偿;如因活动需要确须增加设备和外接相应设备的,涉及电力设施的须事先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申请,在其指导下进行,涉及安全隐患的须事先向体军部场馆管理部门和校安全保卫处。活动结束后,必须恢复体育教学场馆(场地)原样。
(五)使用部门在使用体育教学场馆(场地)期间,严禁使用难以清洁的道具,并保持场馆(场地)清洁卫生。严禁在场馆(场地)内使用烟火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体育教学场馆(场地)的资源使用费按照校计划财务处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